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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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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或“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提名情况如下(简历详见附件):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
  同意提名徐辉先生、梁燕女士、陈志先生、郑文贤女士、吴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罗守生先生、杨利成先生、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杨利成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参加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将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徐辉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合肥工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本科学历,九三学社社员。1988年9月至1997年5月在合肥市农药厂任技术工程师,2003年3月至2015年7月在上海元琛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元琛有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技术负责人,2012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元琛有限任董事长兼技术负责人,2016年2月至今在公司任董事长兼技术负责人。
  徐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337,960股,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梁燕女士系夫妻关系。徐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梁燕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本科学历。1996年1月至2003年2月在合肥市元琛环保设备配件厂任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15年7月在上海元琛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元琛有限任执行总裁,2012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元琛有限任总经理,2016年2月至今在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
  梁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辉先生系夫妻关系。梁燕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陈志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工贸学校经济贸易专业大专学历。2003年3月至2015年7月在上海元琛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任监事,2005年5月至2016年2月在元琛有限任业务经理、片区经理、营销总监,2016年2月至今在公司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陈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郑文贤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00年至现今,历任安徽康菲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生产主任、采购经理,行政负责人,营销总监,2016年2月至今在公司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文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为实际控制人、董事梁燕女士的弟媳(徐辉先生与梁燕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吴婷女士,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至2014年,任调查记者与主持人,帮助数千老百姓解决难题。2014年至2016年,任纪录片制作人,拍摄留守儿童、动物等多元题材作品。2016年起,创办嘉宾商学并任校长,2016年4月至今,历任深圳肆月传媒有限公司创办人;深圳嘉宾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4年6月至今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罗守生先生,1957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9月至今任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3月至今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守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杨利成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稽核经理,浙江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阅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西安远航真空钎焊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福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安兴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思睿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六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上海七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杭州三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2023年3月至今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利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赵小丽女士,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1年7月至2017年2月,历任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投资公司业务负责人、集团公司投资业务负责人;2017年2月至2023年11月,历任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战略投资副总裁,2023年11月至今任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3月至今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小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3月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3月2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2日
  至2026年3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6年2月1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6年2月28日9:00-17:00,以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6年2月28日17:00 前送达。
  (二) 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怀远路元琛科技证券部
  (三)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进 行登记,信函、邮件须在登记时间2026年2月28日17:00前送达,信函、 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会”字样。
  4. 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文件原 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元琛科技
  邮编:230012
  电话:0551-66339782
  传真:0551-66339782
  邮箱:yuanchenzqb@163.com
  联系人:蒯贇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3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赵小丽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杨利成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罗守生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赵小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小丽
  2026年2月12日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杨利成,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九、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利成
  2026年2月12日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罗守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守生
  2026年2月12日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辉先生、梁燕女士、陈志先生、郑文贤女士、吴婷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董事职务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徐辉先生、梁燕女士、陈志先生、郑文贤女士、吴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罗守生先生、杨利成先生、赵小丽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罗守生先生、杨利成先生、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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