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6-0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21银河Y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26年2月7日披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暨行使赎回权并全额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本公告为上述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完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1银河Y1”)的发行工作。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1银河Y1设发行人赎回权,于21银河Y1第五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21银河Y1。 公司决定行使21银河Y1发行人赎回权,即全部赎回21银河Y1。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21银河Y1后续信息披露及还本付息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6-0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M1919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担任本次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列席7人,董事杨体军先生、黄焱女士和宋卫刚先生因另有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冰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选举屈艳萍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与银河金控签订《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26-2028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2《关于审议公司与银河金控签订〈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26-2028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关于提请股东会选举屈艳萍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范玲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