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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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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6-02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董事金桦、王磊、江涛、江荣海及陈玉琴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同意选举王磊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磊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对外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王磊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6-020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1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永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67名,代表股份1,644,306,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6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1,936,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2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2,370,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77%。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0,747,0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378%。 4.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3,87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6%;反对9,0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9%;弃权1,35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315,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7%;反对9,0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1%;弃权1,35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3,82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4%;反对9,0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1%;弃权1,4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263,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9%;反对9,0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8%;弃权1,4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3,59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7%;反对9,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5%;弃权1,4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037,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8%;反对9,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9%;弃权1,4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3,31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3%;反对9,3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8%;弃权1,6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9,751,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8%;反对9,3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1,6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王宁 (三)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78号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6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4,306,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61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1,936,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2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6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2,370,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7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80,747,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3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33,875,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6%;反对9,0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9%;弃权1,35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0,315,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677%;反对9,0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331%;弃权1,3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9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33,822,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4%;反对9,0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1%;弃权1,4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0,263,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599%;反对9,0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288%;弃权1,4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33,597,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7%;反对9,2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5%;弃权1,4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0,037,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268%;反对9,2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539%;弃权1,4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3,311,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3%;反对9,3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8%;弃权1,6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9,75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848%;反对9,3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762%;弃权1,6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刘海涛 王宁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 100033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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