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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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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苏州青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剑嵩先生、陈根娣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青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青嵩”)在预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青嵩持有公司股份17,941,911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3.98936%)。此外,其一致行动人陈剑嵩持有公司股份2,268,5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0.50440%);其一致行动人陈根娣持有公司股份2,276,7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0.50622%)。苏州青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487,111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99998%),苏州青嵩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青嵩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0.89%)。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青嵩的通知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其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168,186股,本次变动触及1%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青嵩持有公司股份17,941,911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3.98936%)。此外,其一致行动人陈剑嵩持有公司股份2,268,5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0.50440%);其一致行动人陈根娣持有公司股份2,276,7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0.50622%)。苏州青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487,111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99998%),苏州青嵩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 注:本公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苏州青嵩本次权益变动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在计划减持数量范围内,苏州青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苏州青嵩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青嵩)》。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送达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9,296.27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9,267.13万元(以《执行裁定书》[(2026)苏05执189号]载明金额为准,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具体执行情况尚不确定,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初6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2026)苏0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因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起诉材料。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初6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2375706.25元以及截至2025年11月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5851.68元,并赔付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2375706.2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2、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3、若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办理抵押登记的租赁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642元,由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16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1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5年7月9日、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3),因控股子公司扬州棒杰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处贷款出现违约情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就上述逾期贷款事项向扬州棒杰、公司提起诉讼,2025年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6)苏0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2211682.48元及相应利息。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59611.68元。 3、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6年2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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