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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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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2月9日(周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一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滨港二路31号怡亚通大厦5楼50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董事莫京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东2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25,660,7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8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0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10,706,4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814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909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436,367,1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802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0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252,86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569%。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29,50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8.4282%;反对6,47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1.4835%;弃权3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83%。
  2、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29,47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8.4208%;反对6,46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1.4825%;弃权4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9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1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1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1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滨港二路31号怡亚通大厦5楼506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莫京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60,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706,4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14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252,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6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6,367,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02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9,508,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82%;反对6,473,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5%;弃权3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9,475,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08%;反对6,469,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5%;弃权4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林青松 董洁清
  单位负责人:王立新
  二○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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