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57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上官文龙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董事、董事会秘书刘华民先生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财务负责人王怒先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项目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健、王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