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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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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6-10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二热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开庭传票及原审原告《民事上诉状》,本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3日,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对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峰、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
  2025年12月30日,二热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4)辽0104民初23737号),大东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审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不服大东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向中级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二热公司于近日收到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定于2026年2月26日二审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1(原审原告1):王明军
  上诉人2(原审原告2):张中
  上诉人3(原审原告3):华正锋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2):刘峰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3):二热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大东区法院(2024)辽0104民初23737号民事裁定。
  2.指令大东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峰支付工程款3,500万元及利息。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主体适格,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四)二审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2026年2月6日公司累计新增未披露的小额(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案件8件,累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75.19万元。如下所示: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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