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晓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陈飞翔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向国机财务、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向国机财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2 议案名称: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3 议案名称: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4 议案名称:向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2.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均获得通过。 3.本次会议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涉及的相关股东均已回避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喻娟、谷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