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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沈化 公告编号:2026-01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6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根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其所涉事项系2018至2021年度财务指标虚假记载问题,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及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经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出具了《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57号)。同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事项已整改完成。
  3.公司进一步督导相关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本次事件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会计准则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风险合规意识。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强化内部审计力度,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及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沈化 公告编号:2026-01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227,162,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8,663,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8,498,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8,498,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8,498,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王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股份数:219,583,3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王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股份数:919,798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2)《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259,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15%;反对6,84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4%;弃权54,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40%;反对6,84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25%;弃权54,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琰、李尧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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