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2151.155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执行通知书本报告期将增加案件执行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本公司已查询到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或“本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6日、10月10日披露了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25年11月18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6)、《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8、061)。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收到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6年1月30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6)内0782执261号)。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新大洲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782民初406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新大洲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裁定如下: 1、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决定:限新大洲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5)内0782民初4061号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21737309元 执行费:89137.31元 收款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执行通知书本报告期将增加案件执行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本公司已查询到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6)内0782执261号); 2、王扣彪案之《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6)内0782民初284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