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亚泰会议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铁志先生主持了会议,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列席12人; 2、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吉林省东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的应收账款保理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芶芸、王珍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