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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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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6一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担保审批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2月5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参股公司一一四川开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物信息”)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馨家园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续贷,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99.7万元,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25-083、085、089号公告。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6年2月3日,公司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就公司下属参股公司一一开物信息本次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馨家园支行申请贷款本金总额300万元的33.3%份额暨贷款本金99.9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将《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甲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债务人四川开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被保证人”)因自身业务需要委托甲方提供融资担保并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
  乙方已知晓,债务人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馨家园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
  2、为保障债权人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以实现,经债务人申请,甲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并为此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自愿就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偿金额及产生的利息、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所有损失、甲方追偿产生的各类费用及所有损失、债务人应付未付的担保费、违约金、甲方的其他损失等。
  乙方反担保保证份额:乙方最终对上述被保证主债权总额的33.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范围和反担保保证份额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
  (一)甲方代偿金额和自代偿之日起的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标准按代偿时适用的一年期LPR的2倍为固定利率计算,利率后续不随LPR调整而调整;
  (二)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包括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律师费、案件调查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以及所有损失;
  (三)甲方因向乙方追偿而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包括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律师费、案件调查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四)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费、违约金;
  (五)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乙方反担保保证份额:乙方最终对上述被保证主债权总额的33.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三年,自甲方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若分次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以每次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该意见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甲方提前或推迟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继续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当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的行使享有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担保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一个或多个反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甲方放弃或变更对其他反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乙方或债务人因本合同以外的原因卷入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乙方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债务人出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有权提前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情形),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与保证合同及或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商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甲方应债权人要求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承担连带反担保保证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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