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画文化”)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2,789.04万元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最终判决生效结果及后续判决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歌画文化因与被告东阳紫骏豪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曹哲、莫生俊、北京紫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东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25年7月,歌画文化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5项的相关内容。2025年12月,歌画文化向法院递交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原第4项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5、临2025-101、临2025-145)。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2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0783民初5382号,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东阳紫骏豪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回款20,000,000元、投资收益1,890,416.66元、违约金6,000,000元。 2、被告曹哲、莫生俊对上述第1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项判项确认的债权对被告北京紫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一里已8号-1至2层101的不动产、曹哲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202楼16层5单元1601的不动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最终判决生效结果及后续判决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