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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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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7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564,612,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5,64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5人,代表股份8,986,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8,48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15%;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7%;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8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9%;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
  表决结果:通过。本提案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555,625,238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558,03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1%;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2%;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77%;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95%;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2月2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决议已于2026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564,612,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5,64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5人,代表股份8,986,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8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15%;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7%;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8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9%;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03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1%;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2%;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77%;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95%;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第一项议案,关联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邢其贤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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