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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6-011 |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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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长家湾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1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肖力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89,7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5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股份1,1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5人,代表股份1,1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5人,代表股份1,1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提案1.00 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1%;反对2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5%;弃权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123%;反对2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61%;弃权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16%。 (二)提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5%;反对2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95%;反对2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30%;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5%。 (三)提案3.00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1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1%,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3%;反对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81%;反对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52%;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敏、杨清蓉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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