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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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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6-00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一审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天新能源”,公司持股21.60%)的控股子公司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乐能”)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桔乐能支付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7,357,322.7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357,322.71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前期披露了参股公司相关诉讼情况(公告编号:2025-053、2025-063)。2026年1月30日,公司收到晟天新能源函告:桔乐能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26年1月29日,桔乐能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7,357,322.7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357,322.71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二)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137,357,322.71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12,465.31元,由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103.51元,由被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负担812,36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6,341元,由反诉原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可于法定期限内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一)晟天新能源出具的《告知函》
  (二)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冀09 民初51号)。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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