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562)、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230)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30日起,本公司新增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布拉德斯科巴西伊博维斯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及停牌公告 近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夏布拉德斯科巴西伊博维斯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巴西ETF,交易代码:159100,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基金将于2026年1月30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若本基金2026年1月30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现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二、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 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华夏创业板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256)、华夏中证石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731)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30日起,本公司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指数通告,自2026年2月2日起,“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指数”将更名为“恒生港股通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指数”,指数编算方法和指数代码维持不变。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据此变更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标的指数名称和基金名称,并相应修订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内容自2026年2月2日起生效。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一、基金标的指数及基金名称变更 自2026年2月2日起,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指数”更名为“恒生港股通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指数”,基金全称、基金简称及基金场内扩位证券简称相应变更如下,基金代码及其他简称保持不变。 ■ 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自2026年2月2日起,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港股通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指数收益率”;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港股通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三、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本次更名事项相应修订了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名称、标的指数名称、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将自2026年2月2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