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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赎回第三期优先股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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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09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光大优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赎回第三期优先股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9年7月15日非公开发行3.5亿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350亿元人民币(简称第三期优先股,代码360034)。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审核同意,本行拟于2026年2月11日赎回第三期优先股,现将有关赎回事宜提示如下: 一、赎回规模 本行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第三期优先股3.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350亿元。 二、赎回价格 本次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本行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应计股息的计算公式为: IA=V0×i×t/365 IA:指本行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 V0:指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将被赎回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 i:指优先股当年股息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行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首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赎回时间 2026年2月11日。 四、付款时间及方法 本行于2026年2月11日向第三期优先股股东支付其所持有的优先股票面金额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10日持有期间的股息。 五、赎回程序 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本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宜,并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金融监管总局)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本行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第三期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行已收到金融监管总局的答复,对本行赎回第三期优先股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 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6年1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本行总股本59,085,551,06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203,982,861.41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所致)。其中,A股股本为46,406,815,561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872,715,633.91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4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 五、H股股东分红派息 本行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见本行于2026年1月13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发布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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