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经理变更登记手续,调整自2026年1月30日生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6年1月30日起,新增中金公司为以下ETF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业务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自2026年1月30日起可在该一级交易商办理以下ETF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该一级交易商的规定为准。 一、深交所ETF ■ 二、上交所ETF ■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020-83936999 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广发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通科技ETF,代码:159262)、广发中证智选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高股息ETF,代码:159207)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30日起,本公司选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公司聘任朱泽艺先生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调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附:基金经理助理简历 朱泽艺先生,会计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经纪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交易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基金经理助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公司聘任吴晓钢先生为广发价值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安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调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附:基金经理助理简历 吴晓钢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信用研究部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债券研究员。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基金经理助理。 广发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经理变更登记手续,调整自2026年1月30日生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的公告 1.管理费调整方案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咨询、了解有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信息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或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其中,“±”表示:“+”时,为加上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时,为扣除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或有管理费或扣除超额管理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本基金转换转出时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将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收取的超额管理费(如有)将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中扣除,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本公司届时更新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能互相转换。 (3)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4)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信息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 1)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