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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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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6-008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约1,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0105民初1468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肖四清
  被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董事肖四清先生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湘0105民初14688号),公司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2025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暨判决情况
  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湘0105民初14688号),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2、驳回原告肖四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知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3,566,64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后续发现有应披露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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