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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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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26-09
债券代码:133759、133782 债券简称:24康佳01、24康佳02
133783、134294 24康佳03、25康佳01
134334 25康佳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8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邬建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1人,代表股份747,57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22,774,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6人,代表股份24,802,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0,995,01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7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98,361,11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4482%。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9人,代表股份2,633,9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24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9人,代表股份25,193,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9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6人,代表股份24,802,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
  注:本公告部分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3人、高级管理人员1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资助展期、利息减免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444,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71%;反对11,459,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9%;弃权6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98,66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8.8421%;反对2,2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1195%;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24%;反对11,459,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867%;弃权6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戴余芳;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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