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舒琳 王鹤静 张凌之 公募基金行业重要新规落地。近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受访机构认为,《指引》及《操作细则》围绕业绩基准构建了覆盖基金产品创设、投资、监督、销售、评价等全链条的规范体系,有望破解行业存在的多个痛点,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告别规模导向和短期排名惯性,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增强主动投资纪律性 为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的功能作用,《指引》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符合代表性、客观性、持续性、约束性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并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 《操作细则》进一步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机制,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确定基金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作用。 从对投资端的影响来看,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广发基金认为,能够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增强主动投资纪律性,有助于推动公募基金形成更加清晰、稳定的投资风格和产品定位,更好发挥公募基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工具属性,为投资者提供参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长期来看,风格清晰、业绩稳定的产品将获得更多资金青睐,从而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指引》起草说明进一步提到,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华夏基金认为,清晰、稳定、精准的业绩比较基准将成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实用参考标尺。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比基金实际收益与基准表现,更客观地评估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能力,减少被短期净值波动所干扰,建立起更为合理的收益预期,培育理性、长期的投资习惯。这一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甄别成本,助力其做出更契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决策,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投资体验。 回归能力竞争轨道 《指引》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将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薪酬挂钩,从激励机制层面引导基金管理人聚焦长期回报。《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近期,薪酬考核细则还将进一步明确。据悉,中基协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绑定关系。 从对机构端的影响来看,华夏基金表示,基准与薪酬考核的紧密联动,将进一步强化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让管理人更聚焦于为投资者创造长期回报。基准新规的落地将成为行业提质增效的催化剂。合规管理能力强、投研体系健全、长期业绩稳定的机构将进一步发挥优势,同时也将带动全行业共同提升专业能力与规范运作水平。 此外,新规将推动行业竞争路径转变。富国基金认为,过往“规模导向”和“短期排名”的激励惯性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将管理人的核心经济利益与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超额回报的能力直接绑定,实现了“以管理人为中心”到“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激励模式转型。《指引》通过强化基准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并配套建立“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引导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明确划定的能力圈与风格赛道内进行深度耕耘。这促使行业竞争从追逐短期市场热点的“赛道博弈”,回归到依靠扎实研究获取可持续超额收益的“能力竞争”轨道,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能力评价标尺。 天风证券也表示,《操作细则》通过建立“基准约束—量化监测—薪酬挂钩”的闭环机制,推动公募基金行业从规模驱动转向能力驱动,重塑“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行业本质。 构建良性循环行业生态 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还对其他市场机构提出相应要求。 对于基金评价评奖机构,要求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对此,富国基金认为,《指引》让基金评价导向更趋科学。评价机构必须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分类评价,禁止对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权益类基金进行简单化的直接业绩排序或排名的要求,实质上确立了“以基准为锚,衡量超额收益获取能力”为核心的新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关注点从短期相对排名转向长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基金托管人方面,要求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对于基金销售,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 富国基金表示,《指引》不仅压实了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还系统性地强化了托管人的审核监督职责、规范了销售机构的信息展示义务、明确了评价机构的科学评价导向。这构建了一个覆盖产品创设、投资运作、销售服务、业绩评价的全链条、多维度监督体系,旨在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共同致力于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此前,公募基金“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时有出现,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指引》则为投资者带来了一把选基金的“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