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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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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6年1月23日14:4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6年1月23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1月23日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81号公司10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茂洪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6人,代表股份258,88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6,299,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92,587,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47,173,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8人,代表股份47,172,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95%。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都出席或列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3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61%;反对6,50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6%;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55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01%;反对6,50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9%;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0%。
  关联股东蒋秀琴、许丽君、莫晨晓、梁显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943,18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29,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58%;反对6,50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6%;弃权107,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558,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89%;反对6,50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9%;弃权107,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
  关联股东蒋秀琴、许丽君、莫晨晓、梁显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943,18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29,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58%;反对6,50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6%;弃权107,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558,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89%;反对6,50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9%;弃权107,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
  关联股东蒋秀琴、许丽君、莫晨晓、梁显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943,18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平、李睿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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