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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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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9,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嘉伟利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4、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限:《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担保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债权人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8、公司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签订《授信合同》
  债权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涉及所担保的债务分期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均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准计算。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还清止的期间。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指授信申请人欠授信人的一切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授信申请人违约给授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因被担保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以及代授信申请人垫付的相关费用等款项。授信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对逾期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授信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复利。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自贴现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对贴现金额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的罚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在执行的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50%。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自贴现期限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固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授信申请人未足额交付票款的,授信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垫款,垫款发放至授信申请人在授信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结算账户,同时按人民银行和授信人关于逾期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计收罚息,垫款罚息计收标准为年利率18%(固定利率,单利)。授信人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款赔付的,授信人可根据本合同直接垫款,垫款发放至授信申请人在授信人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垫款发放账号为//,并按人民银行和授信人贷款管理规定计收罚息,垫款罚息计收标准为年利率//%(固定利率,单利)。
  9、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10、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借款融资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银行信用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2、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2、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3、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等,或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实际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发生变化的,如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增加部分亦属于保证人保证范围。
  11、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借款融资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银行信用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2、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2、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3、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等,或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实际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发生变化的,如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增加部分亦属于保证人保证范围。
  1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13、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保证协议》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西怡亚通馨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2)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如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协商一致对债务进行展期(延期)的,保证期间自各方重新约定的展期(延期)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如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宣布/通知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算。
  保证范围:(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3)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权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14、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担保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向债权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一年。
  担保范围:(1)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40%;(2)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的40%;(3)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实现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的40%。
  15、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4,500万元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6、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17、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怡通数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1)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担保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债务人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债务人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18、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
  担保期限:担保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向债权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一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19、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惠州市安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
  担保期限: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0、公司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龙岩市精博亚通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担保期限: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叁年止;如主合同项下主合同债务人有多笔债务或对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笔或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叁年止。
  担保范围: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2、公司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鼎盛(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0,000万元
  担保期限:1、如主合同为贷款合同的,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2、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实际垫款之日起三年。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的,则保证期间为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之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3、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前海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24、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长沙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0万元
  担保期限: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5、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6、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担保期限: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4)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单位提供保证)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若超出合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7、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8、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9、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担保期限: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4)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单位提供保证)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若超出合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0、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31、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32、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4)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单位提供保证)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若超出合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3、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0万元
  担保期限: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4)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单位提供保证)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若超出合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合并报表外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5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2,312.3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因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业务运作需要,公司为其增加预计担保额度4.9亿元(含),调整后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为12.25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6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8,144.9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2家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4,700万元。
  2、公司与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暨担保费结算协议》,为参股公司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融资行为向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470万元。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
  债权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4,7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循环或不循环使用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拍卖、过户税费、诉讼、仲裁、保全、执行、鉴定、律师代理、送达、公告、差旅等全部费用),以及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解除情况下,借款人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恢复原状、赃物返还、承担违约责任等形成的民事责任和实现民事责任相关的请求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2、公司与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暨担保费结算协议》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人: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河南兴港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470万元
  保证期间:自担保人向贷款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3年。若因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分批(期)履行导致担保人向贷款人分批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保证期间分批计算,均至担保人分批(期)向贷款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3年。《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债务发生展期的,若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至担保人根据展期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3年。
  保证范围:(1)担保人因向贷款人履行担保义务而偿付的所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流转融资业务合作确认函项下约定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或保理费、未获清偿保理融资本息产生的罚息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2)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等,以及担保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七、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的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20,1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8,491.91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57,589.96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44.47%。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25,144.9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2,983.33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098.12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3.83%。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7、《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8、《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10、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2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公司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拟向下列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人民币/万元
  ■
  (2)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拟向四川川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8,56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为生效。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被担保公司基本信息
  ■
  2、被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3、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拓展其融资渠道,促进子公司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20,1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8,491.91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57,589.96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44.47%。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25,144.9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2,983.33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098.12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3.83%。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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