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6年1月21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宣州检刑不诉 〔2026〕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对公司可能涉嫌单位犯罪的情况进行了披露。除公司可能涉嫌单位犯罪外,公司在“金政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的身份为受害人。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时任司尔特公司董事长金国清(另案处理),为套取资金进入私设‘小金库’,安排他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与安徽某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某农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尿素合同以套取资金,该两家公司同时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司尔特。…… 金国清等人为套取资金制造销售有机肥的虚假流水以此骗取政府补贴,在 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与安徽某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凤阳县某农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农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尿素合同以套取资金,该四家公司同时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司尔特公司。…… 本院认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2025年10月9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作出上述不起诉决定。 2、鉴于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认定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并决定不起诉,公司将仅作为受害人参与“金政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刑事审判程序。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请求司法机关帮助公司全面追赃挽损。同时,本案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