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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6-001 |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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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0,205,722股。 ● 除首发限售股份外,本次其他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个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435,00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4,640,72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69号),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32,537股,并于202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77,730,14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2,080,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649,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38名,股份数量为94,640,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55%。其中,首发部分限售股数量为90,205,722股,对应限售股股东37名;除首发部分限售股外,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数量为4,435,000股,对应限售股股东1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1月27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77,730,14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2,080,72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649,425股。 (二)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行权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数量为2,362,344股,因行权所获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7,730,148股变更为180,092,49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4,443,06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649,42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银杏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腾业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3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QM10 LIMITED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公司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3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延长锁定期、自愿锁定承诺: 1.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直接股份”)或通过嘉兴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间接股份”,与首发前直接股份合称为“首发前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直接股份;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间接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3.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5.对于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6.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此外,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0.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钱昊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直接股份”)或通过嘉兴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间接股份”,与首发前直接股份合称为“首发前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直接股份;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间接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3.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4.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内,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对于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7.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此外,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10.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罗茁、清控华科、启明融合、海宁聚恒保、湖州云菏、倍博景初、清控银杏、启迪腾业、蓝基金、浙华武岳峰、QM10、启迪孵化器、合肥蔚悦、远翼永宣、丝路科创、华能聚能保、上杭鼎峰、清启陆石、银杏自清、融智翠微、东方氢能、海国智鑫、海国翠微、蓝天天兴、青英基金、天津昱航、西藏龙芯、国同汇智、杭州荟能、嘉兴鼎菏、株洲长证、鼎峰高佑、楚天长兴等33家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八)中泰海博思创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管计划承诺其获得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4,640,722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90,205,722股。 2、除首发限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435,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2,591,525股处于冻结状态。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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