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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审财务报表
2025年12月7日

  审 计 报 告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80018091_B01号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的资产负债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在审计中遵循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一一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是为了按照《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将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的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予以公告及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因此,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事项一一对审计报告使用的限制
  我们的报告仅供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而不应为除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审 计 报 告(续)
  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80018091_B01号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包括确定该编制基础对于在具体情况下编制财务报表是可以接受的),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审 计 报 告(续)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80018091_B01号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续)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持续经营。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审 计 报 告(续)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80018091_B01号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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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报告截止日: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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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801,443,037.33份。其中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A集合计划份额净值1.1377元,集合计划份额总额2,629,862,333.52份;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C集合计划份额净值1.1251元,集合计划份额总额1,171,580,703.81份。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报告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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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报告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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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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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务报表附注(续)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止期间 人民币元
  1 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原为东北证券元伯2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原集合计划于2013年5月13日起开始募集并于2013年5月17日结束募集,于2013年5月21日成立,并于2013年5月31日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533号文备案确认。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2017年3月16日,东北证券元伯2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东北证券元伯2号债券优选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1年7月16日,东北证券元伯2号债券优选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东北证券元伯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不再分级,仅有一类份额,每一份额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规定,中国证监会已完成对本集合计划的规范验收并批准了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东北证券元伯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北证券元伯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本集合计划为大集合产品,系管理人依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是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是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东证融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是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22日证监许可〔2025〕234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根据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东证融汇于2025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1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为东财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如《东财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早于2025年12月31日(含),则《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东财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同时失效。根据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发布的《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财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自2025年12月8日起,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东证融汇变更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变更为东财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集合计划份额,称为A类份额;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集合计划份额,称为C类份额。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集合计划费用的不同,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按照《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将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的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予以公告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本财务报表不是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仅包括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的资产负债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以及部分财务报表附注,未包含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和公允价值相关的披露等,且不包括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因此,本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除上述事项外,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附注3所述会计政策编制。这些会计政策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解释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制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集合计划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1 会计年度
  本集合计划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计期间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管理人职责终止日)止期间。
  3.2 记账本位币
  本集合计划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3.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集合计划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集合计划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分类
  本集合计划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3.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集合计划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合计划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集合计划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本集合计划在每个估值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合计划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合计划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合计划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本集合计划在每个估值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本集合计划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估值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本集合计划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以及在估值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本集合计划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本集合计划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本集合计划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集合计划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交易性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
  3.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集合计划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集合计划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集合计划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集合计划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合计划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集合计划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集合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3.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集合计划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集合计划申购确认日及集合计划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集合计划转换所引起的转入集合计划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集合计划的实收基金减少。
  3.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集合计划申购确认日或集合计划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3.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买入/卖出的成交日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持有期间,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金额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入账,同时转出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5)其他收入在本集合计划履行了集合计划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本集合计划接受相关服务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3.11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取得的份额,其运作期的起算日和到期日与原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 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合计划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集合计划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3.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5 税项
  5.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5.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运营集合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集合计划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5.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附加。
  6 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
  6.1 货币资金
  单位:人民币元
  ■
  6.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6.3 其他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6.4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6.5 实收基金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A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C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6 未分配利润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A
  单位:人民币元
  ■
  东证融汇禧悦90天滚动C
  单位:人民币元
  ■
  6.7 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8 债券投资收益
  6.8.1 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6.8.2 债券投资收益一一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6.9.1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6.9.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一一买卖资产支持证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含应税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预估增值税的暂估附加税。
  6.11 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12 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 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1 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合计划无须作披露的或有事项。
  7.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自2025年12月8日起,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东证融汇变更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变更为东财禧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9 本报告期的关联方交易
  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9.1.1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1.2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2 关联方报酬
  9.2.1 集合计划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G=E×0.3%÷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9.2.2 集合计划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E×0.05%÷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9.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9.3 各关联方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情况
  9.3.1 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9.3.2 报告期末除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情况
  本集合计划除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均未投资本集合计划。
  9.4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集合计划上述银行存款由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保管,按约定利率计息。
  10 利润分配情况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11 期末(2025年12月7日)本集合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11.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11.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11.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11.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无质押债券。
  11.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从事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无质押债券。
  12 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经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于2026年1月19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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