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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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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1人,代表股份174,075,1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44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74,075,1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744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5,238,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5,238,0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24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回避表决处理,其他关联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债务展期暨大股东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7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50%;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9%;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2%。
  关联关系说明:本次交易由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大连和升、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升”)为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韩东丰担任大连和升的董事,均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股东大连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7847136股,北京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203244股,韩东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按回避表决处理,关联股东北京和升、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之间借款提供担保等事项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7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反对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74%;反对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31%;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2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6%;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4,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80%;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2%;弃权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8%。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唐艺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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