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6-005 |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深圳华信科、绍兴华信科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一: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信科”或担保事项一“债务人”)于2026年1月15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向深圳华信科提供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6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皆含本日),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以申请循环使用;同日,民生银行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联合无线(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无线香港”)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深圳华信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详见“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担保事项一”。 担保事项二:绍兴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华信科”或担保事项二“债务人”)于2026年1月15日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向绍兴华信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的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同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同意向渤海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详见“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担保事项二”。 2、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4日、4月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深圳华信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5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联合无线香港为深圳华信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为绍兴华信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该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的具体事宜。 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为深圳华信科提供担保、公司为绍兴华信科提供担保在已授权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的可用担保额度和担保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保证范围详见“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6C02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它限制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华信科51%股权。深圳华信科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深圳华信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绍兴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绍兴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惠普广场A楼A501-2 法定代表人:张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绍兴华信科100%股权。绍兴华信科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绍兴华信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鉴于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分别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分别对深圳华信科提供同等担保),对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合并说明如下: 保证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无线(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大写叁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3、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若本合同为线下操作,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若本合同为线上操作,则经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表示甲方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各类电子数据,经甲方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 6、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3)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二)担保事项二 保证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即在主合同(指债权人与绍兴华信科已经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部分未超过上述最高额的情况下,由此对应产生的本协议项下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款项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范围,不受额度循环使用影响。 2、保证范围:(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权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方式: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4、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 (2)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期起生效。 6、违约责任:在发生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同时如保证人自身在债权人已有授信额度或叙作其他业务的,债权人还有权调减保证人的授信额度、担保额度,全部、部分中止/终止受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相关业务申请,宣布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相关业务全部、部分提前到期; (2)全部、部分中止/终止受理主合同项下的相关业务申请,同时债权人有权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4)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任何币种的应付未付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不一致,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按照扣划当日债权人公布的汇率(若债权人未公布汇率,则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为准)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5)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债权人的救济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本次为深圳华信科提供的担保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深圳华信科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华信科的其他股东之一上海竞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域投资”)于2025年12月3日出具了《反担保函》,针对公司本次为深圳华信科提供的担保,竞域投资将无偿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为绍兴华信科提供的担保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绍兴华信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担保期内,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工作,相关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1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所述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余额为35,541.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1.11%,其中子公司因授信需要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公司对其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4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9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联合无线香港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深圳华信科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4、绍兴华信科与渤海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