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6年1月15日上午10:00,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12日以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其中董事陈家荣先生、吴志君先生、靳庆军先生、傅衍先生、刘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家荣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4.30万股。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关联董事蔡新平先生、吴志君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8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当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2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5万股。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关联董事蔡新平先生、吴志君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30,282,250元相应减少至530,202,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资格的134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4.3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5%。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0.69元/股。 (四)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共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3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0%。 (五)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生猪销售量”是指公司生猪销售情况简报或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生猪销售数量;“商品肥猪平均养殖成本”是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核算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商品肥猪平均养殖成本。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执行。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二)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六)2023年12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7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 (七)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八)2024年12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共14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2.05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66%。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 (九)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2024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0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541%。 (十一)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2月5日完成授予登记,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4日。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4.30万股。公司将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14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57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仍为785.00万股。 2、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前述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个人原因未认购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52.00万股。因此,公司实际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7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2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因此,公司回购注销前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70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52.05万股。 4、本激励计划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2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5万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44.30万股。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4.3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述数据包含第二个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为“待改进”的1名激励对象的股份,不包含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8名激励对象的股份。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34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134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前述134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34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减资事宜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后续尚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6、2023年12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7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 7、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8、2024年12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共14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2.05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66%。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 9、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4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0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541%。 11、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 2、部分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前述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2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5万股。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原则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派息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经上述调整后,对于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形,最终回购价格=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距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天数/365天)。 2、最终回购价格 公司于2024年9月实施完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5年4月实施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5年9月实施完成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经派息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0.69-0.38-0.35-0.38=9.58元/股。最终回购价格=9.58×(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距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天数/365天)≈10.0055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总额为795,437.25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具体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注销股份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7.95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减资事宜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后续尚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6-006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6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公司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特别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邮戳时间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回执》(格式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来信请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01(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30日每天9:00-12:00,13:30-18: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永情 联系电话:0755-25425020-6368 传真:0755-25420155 电子邮箱:a000048@126.com 5、参加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0048”,投票简称为“京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附件三: 参会回执 截至2026年2月2日下午3:00收市时止,我单位(个人)持有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账户号: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签名(盖章):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30,282,250元相应减少至530,202,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