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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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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ST华西 公告编号:2026-002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之一。
  3.涉及公司的诉讼金额:3,136.01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已判决,公司正在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审理结果暂不能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传票》,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已进行开庭审理。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目前正在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1.江西华盛亿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盛”)
  2.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盛泰”)
  3.厦门华恒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恒”)
  4.蔡弦(自然人)
  5.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案件背景情况概述
  原告诉称,2021年10月21日,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江西华盛三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江西华盛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公司购买“高端复合改性塑料造粒系统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简称“设备”),设备总价6,011.9万元。原告将向公司购买的设备租给江西华盛使用,江西华盛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三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设备的买方和出租人,公司为设备卖方,江西华盛为设备承租方(租赁货物的使用人)。《购买合同》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江西华盛(承租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则公司(卖方)在收到原告(买方)回购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以相应的价格向原告回购《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2021年10月21日,原告与江西华盛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共24个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江西华盛的要求及对卖方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并租赁给江西华盛使用,江西华盛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物为《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江西华盛、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另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023年4月14日,原告与江西华盛签订《补充协议》,江西华盛向原告增加部分设备作为《购买合同》的转让设备,该设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物由江西华盛租回使用,双方就增加租赁设备办理了担保登记。《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此后,江西华盛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项(首期租金)3,011.9万元、第一期和第二期租金本息170万元、服务费36万元。截至2025年5月22日江西华盛尚欠到期未付租金3,136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以上为本案有关背景情况,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三)原告初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华盛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3,136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华盛支付截至2025年5月22日的违约金1,316.67万元。自2025年5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3,13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3. 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江西华盛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10月21日解除。
  4. 请求判令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 3,136万元;
  (二)由被告江西华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7.25万元;
  (三)被告恒力盛泰、厦门华恒对被告江西华盛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租金3,000万元及应付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恒力盛泰、厦门华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华盛追偿;
  (四)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3,136.01万元;
  (五)原告对江西华盛根据《补充协议》向原告增加并办理了担保登记的项下的担保设备(抵押金额5,249.96万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果原告依据上述第(五)项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被告江西华盛、恒力盛泰、厦门华恒、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七)驳回原告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27.04万元,由被告江西华盛、恒力盛泰、厦门华恒、公司四家单位共同负担18.74万元,原告负担8.30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已判决,公司正在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审理结果暂不能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终审判决和经年审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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