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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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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至5%以下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6-003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至5%以下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实施前期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公司股份56,04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3747%),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2,797,0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
  2025年10月20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年11月13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收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至5%以下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于2025年11月16日至2026年1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596,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99724%。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及权益变动情况
  ■
  注:本公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公司股份56,04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3747%),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2,797,0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目前,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股份减持期间,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做出的相关股份减持承诺,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至5%以下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电港
  股票代码:001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1号职工之家C座21-23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中电港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因素需要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2025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2,797,0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5,59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99723%;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59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99724%,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9%,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权利未受限。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新
  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新
  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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