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2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3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弘电子”)于2025年12月11日公开发行了5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合计 46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57,54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5,902,830.1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4,097,169.8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7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77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境外子公司,2026年1月12日,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及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已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ELITE PROSPECT SINGAPORE PTE.LTD.、澳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新增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国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丙方(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丁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2843609282888,截至202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宋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如需)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法律进行解释。 如果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公司与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国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丙方(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丁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4746888660,截至202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宋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及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如需)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法律进行解释。 如果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三)公司与ELITE PROSPECT SINGAPORE PTE.LTD.、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国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ELITE PROSPECT SINGAPORE PTE.LTD. 丙方(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丁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NRA507983155789,NRA505383154985和NRA492383162715,截至202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方【ELITE PROSPECT SINGAPORE PTE.LTD.】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宋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及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如需)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法律进行解释。 如果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四)公司与澳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澳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 丙方(监管银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包括100000301431693(泰铢)以及100000301431706(人民币),截至2026年1月12日,泰铢专户余额O万元,人民币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时应遵守泰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若两国法律冲突,三方协商解决。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宋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乙方明确授权丙方将前述对账单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及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如需)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泰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法律进行解释。若两国法律冲突,三方协商解决。 如果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