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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1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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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15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39%。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79号《关于核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沈永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向沈永健发行12,266,666股股份、向周维君发行4,133,333股股份、向王亚伟发行216,000股股份、向罗晓珊发行216,000股股份、向广州中照龙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照龙腾”)发行1,800,000股股份、向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华源”)发行1,368,0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936,88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上述股份已于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沈永健、周维君承诺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上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后,沈永健、周维君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满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以下条件后分四期解禁。 第一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12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行2016年度全部标的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更名为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或“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24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行2017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除锁定; 第三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36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行2018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除锁定。 第四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48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行其相应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本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除锁定。 上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期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 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全部股份的第一期的25%股份已于2018年1月3日解锁流通上市,第二期的25%股份已于2019年1月7日解锁流通上市,第三期的25%股份已于2020年2月20日解锁流通上市。承诺人未出现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情形。本次解锁为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奥拓电子的全部股份的第四期的25%股份。 2、盈利承诺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沈永健、周维君作出以下承诺: (1)盈利承诺期间 本次交易的盈利承诺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2)承诺盈利数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00万元、2,800万元、3,300万元及3,900万元。 (3)实际盈利数 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奥拓电子将在次年会计年度4月 30日之前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实现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确定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7]48190003号),千百辉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2,428.74万元,超出业绩承诺128.74万元,符合2016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48190005号),千百辉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6,640.54万元,超出业绩承诺3,840.54万元,符合2017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48120005号),千百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9,304.82万元,超出业绩承诺6,004.82万元,符合2018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0296号),千百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3,904.35万元,超出业绩承诺4.35万元,符合2019年度业绩承诺。 3、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对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千百辉未能收回的交割日前的应收账款债权,千百辉原股东应按其在千百辉交割日前各自所持千百辉的出资额占其在千百辉交割日前合计持有千百辉出资额的比例按照账面原值购买该等债权(若该债权将来收回,收回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千百辉原股东),相关购买对价应于2019年《专项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千百辉。”“对于千百辉持有的南沙房产,沈永健先生按其所抵应收账款金额受让该部分房产。若该部分房产在沈永健先生受让前转售,若转售时相对于账面价值出现亏损,亏损部分由沈永健先生给予补足。” 沈永健于2020年向千百辉支付623.63万元购买了部分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债权,截至2021年4月9日,千百辉仍未收回的交割日前应收账款余额为1,258.79万元。千百辉持有的南沙房产,由于地方政府房产政策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如期过户。 基于上述情况,2021年4月23日,公司与沈永健和周维君签署《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对其他股东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沈永健和周维君对于标的公司原股东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龙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承担的截至2021年4月9日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对签署购买债权义务的展期及约束 沈永健和周维君对前述购买债务的义务应当在原协议《专项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履行。若沈永健和周维君迟延支付上述购买对价,沈永健和周维君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标的公司支付违约金。 (3)关于南沙房产延期转让 若奥拓电子(或标的公司)选择沈永健受让南沙房产的,沈永健自不动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过户条件后3个月之内,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支付房产转让款。标的公司在收到房产转让款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沈永健未按时全额支付房产转让款并受让的,奥拓电子有权主张主合同《购买资产协议》各项权利,标的公司可另行出售该房产。 若奥拓电子(或标的公司)选择第三方受让南沙房产的,沈永健须自房产过户后3个月内支付因标的公司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所产生的任何亏损的弥补金额(如有)。 《补充协议》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至2025年历次定期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章节。公司2021年12月31日收到沈永健支付的283.17万元应收账款购买款项,购买债权义务履行完毕(《补充协议》签署时未收回的交割日前应收账款余额为1,258.79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千百辉累计收回应收账款975.62万元,标的公司原股东应购买应收账款金额为283.17万元);同时,沈永健和周维君对其他股东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另外,标的公司已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沈永健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的受让南沙房产转让款2,425.45万元,并于2025年12月15日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南沙房产受让义务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永健、周维君后续追加的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永健、周维君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永健、周维君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150,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3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沈永健、周维君2人,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记载的股份数存在的差异系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1、上表中如有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售股解禁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所做出的承诺及后续追加承诺的行为。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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