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6-002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和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19.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的通知,各方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退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海东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8年12月,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以刘海东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共同的对外意见:(1)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2)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3)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4)行使委派/选举/免职董事、监事的权利;(5)行使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权利;(6)其他影响聚和股份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在涉及公司管理、决策和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中均保持了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违反各方此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事项而作出的公开承诺。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经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协商一致,于2026年1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终止《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处理有关聚和材料经营发展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及其他权利时,应予分别独立决策,不再采取一致行动。 此外,为保障聚和材料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刘海东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出具《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充分认可并尊重刘海东先生对聚和材料的控制权地位;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聚和材料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单独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挑战刘海东先生对聚合材料的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增加本人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二级市场增持、接受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刘海东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干预影响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刘海东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与刘海东先生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各自独自的意思表示行使股东权利。 三、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若出现合计比例与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刘海东先生为公司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15,728股,占股份总数的11.20%,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刘海东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上述企业并通过该等企业合计支配公司8.37%的表决权股份。其他一致行动人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合计持有公司11,891,710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4.91%。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股情况 ■ (二)其他股东持股情况 ■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上述股东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和上述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刘海东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9.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且刘海东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除刘海东及其控制的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公司其他股东直接持股比例均不超过5%,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且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刘海东依其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海东,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和其他说明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管理层发生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仍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覆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聚和材料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海东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朱立波 ■ 3、信息披露义务人:蒋欣欣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晓梅 ■ 5、信息披露义务人:敖毅伟 ■ 6、信息披露义务人:OKAMOTO KUNINORI ■ 7、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8、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9、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8年12月,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以刘海东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共同的对外意见。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经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协商一致,于2026年1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终止《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处理有关聚和材料经营发展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及其他权利时,应予分别独立决策,不再采取一致行动。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情况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刘海东和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不再是一致行动关系;刘海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9.57%股份,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海东、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原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海东、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一致协商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原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1日,刘海东、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2026年1月11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股情况 ■ (二)其他股东持股情况 ■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上述股东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和上述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刘海东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9.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海东、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所持聚和材料股份均为限售股,公司自2022年12月9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8日)系公司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73.16元/股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73.96元/股经除息后的发行价,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的相关承诺,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刘海东先生及持股平台的情况 刘海东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均由刘海东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中相关内容,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任职外,刘海东先生还担任常州聚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刘海东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刘海东先生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二、OKAMOTO KUNINORI先生的情况 OKAMOTO KUNINORI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任职外,OKAMOTO KUNINORI先生未在其他公司任职; (二)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OKAMOTO KUNINORI先生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归属股份为32,000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 (三)OKAMOTO KUNINORI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OKAMOTO KUNINORI先生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敖毅伟先生的情况 敖毅伟先生系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任职外,敖毅伟先生还担任上海泰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上海铧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江苏聚有银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敖毅伟先生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归属股份为52,000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 (三)敖毅伟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敖毅伟先生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六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刘海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朱立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蒋欣欣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字):张晓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5(签字):敖毅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6(签字):OKAMOTO KUNINORI 信息披露义务人7(签章):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8(签章):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9(签章):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10(签章):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1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刘海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朱立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蒋欣欣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字):张晓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5(签字):敖毅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6(签字):OKAMOTO KUNINORI 信息披露义务人7(签章):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8(签章):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9(签章):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10(签章):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