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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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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1月9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由董事长杨文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御新智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新智合”)拟将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2号楼10层三单元1001房屋、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1-5号楼地下车库-1层031车位(以下简称“车位1”)及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1-5号楼地下车库-2层151车位(以下简称“车位2”)(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出售给毛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交易价格共计为人民币2,823.0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包括不限于交易协议签署等。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姓名:毛超 住所:吉林省松原市******** 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毛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相应履约能力。毛超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 标的资产中房产及车位2正处于出租状态,对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除此之外,该标的资产不存在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资产的主要财务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房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账面原值为31,188,106.28元,账面净值为24,784,988.75元,减值准备108,768.19元,账面价值为24,676,220.56元,包含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价值。 (三)标的资产评估内容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出具的《北京御新智合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2号楼10层三单元1001的住宅和151号车位、031号车位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26】第40003号),经采用市场法评估,本次交易涉及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822.92万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卖方:北京御新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买受方:毛超 居间方:北京丽兹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二)房屋、车位基本情况 1、房屋情况 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2号楼10层三单元10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0094086号),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 2、车位情况 车位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1-5号楼地下车库-1层031(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21)朝不动产权第0001973号); 车位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1-5号楼地下车库-2层151(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21)朝不动产权第0003338号)。 (三)房屋租赁、居住权及其他情况 1、房屋已出租,租赁期限至2026年8月31日,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车位1租赁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车位2租赁期限至2026年8月31日; 3、房屋未设立居住权、未登记户籍、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次交易价款总和(含车位)共计为人民币2,823.00万元,其中房屋价格为2,723.00万元、车位1价格为人民币51.00万元、车位2价格为人民币49.00万元。支付期间主要约定为: (1)认购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0万元,交易协议签署当日支付予出卖人。 (2)过户前首笔款合计289.00万元,于办理标的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三个工作日支付至监管账户,于取得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当日支付给出卖人。 (3)购房款人民币2,314.00万元,买受人于办理完该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改为全款购买或不能足额获批贷款,买受人应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三日将差额汇入监管账户,于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当日支付给出卖人。 (4)购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买受人于办理完毕该房屋物业交接手续后当日支付给出卖人。 (五)买卖双方承担税费 1、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承担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全部税费款。 2、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不承担本次交易过程中的任何税费款。 (六)主要违约责任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止,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将列入合同附件一中该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设备及家具家电等损坏或未交付的,应按该物品在合同签订当日所对应的实际价值向买受人补偿。出卖人不得拆除房屋内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或拆除后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物品,否则应向买受人赔偿实际损失。 2、出卖人有发生房屋被查封或者限制转让而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逾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超过三十天、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等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的,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价款总和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包含但不限于已监管资金解冻至买受人账户),居间方收取买受人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出卖人直接赔付买受人。 3、买受人有发生拒绝购买该房屋、逾期履行付款义务超过三十天、逾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超过三十天等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的,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自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价款总和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向出卖人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居间方收取买受人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4、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还应当补充赔偿。 (七)不动产登记 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于2026年2月10日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买卖双方任一方原因未能于前述日期前申请办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则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对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八)房屋交付 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除物业交割款外)后2个工作日内。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及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核心业务和实施战略布局。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目的是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本次交易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增加公司未来净利润约278.0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京御新智合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2号楼10层三单元1001的住宅和151号车位、031号车位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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