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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
|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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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号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8人,代表股份65,903,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41.5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2,代表股份48,032,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17,871,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0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5人,代表股份2,659,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3,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2,659,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5%。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6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37,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4%;反对37,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56,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12,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6%;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66,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1,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6%;反对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1.(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放弃股东会表决权,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2.(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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