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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附属公司境外中期票据计划更新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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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26-005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附属公司境外中期票据计划更新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 Cloud Network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于2021年11月29日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交易所”)申请设立有担保的本金总额最高为2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拟在该境外中期票据计划下一次或多次或多期提取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离岸人民币或其他外币计价的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附属公司设立有担保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6号)、《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6号)、《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近日,公司已向新加坡交易所申请该中票计划的更新上市。有关该中票计划的发售通函,请参阅公司后续刊登在新加坡交易所网站(www.sgx.com)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6-003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1月24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9,319,897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858,195,78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9,319,897股后的股数,即19,848,875,884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50,129,041.72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848,875,884×0.33÷19,858,195,781≈0.33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3)+0]÷(1+0)=前收盘价格-0.33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9,319,897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1) 以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具体名单如下: ■ (2)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3359 5881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26-004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5.00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4.67元/股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1月1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20)、《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5.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半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2026年1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1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6年1月16日。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858,195,78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9,319,897股后的股数,即19,848,875,8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50,129,041.72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将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规定,如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75.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4.67元/股,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848,875,884×0.33)÷19,858,195,781≈0.33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5.00-0.33)÷(1+0)= 74.67元/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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