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未约定最低应分配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现金红利发放日”是指现金红利款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的日期,非投资者实际收到现金红利款的日期。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6年1月1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如该日为开放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如该日为开放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权益登记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现金红利款的计算结果仅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此可能存在四舍五入导致的尾差,请持有人以实际收到的现金红利款为准,本次公告的单位分红金额仅供参考。 (4)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有意愿变更分红方式的持有人请务必在2026年1月9日前(含当日)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修改分红方式。 (5)本次分红红利再投资部分的份额持有期将自2026年1月13日开始重新计算。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7)咨询办法: ①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③向本基金的各销售网点查询。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2月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2、本基金自2026年2月7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第15个封闭期为2025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本基金第15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2月6日的20个工作日。自2026年2月7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为本基金的第16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持有时间少于7日主要指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情形。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的补差。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2)赎回费: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转换公式及其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 补差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收取固定金额申购费的,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适用绝对数额的补差费)。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最新相关公告。 (2)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3)关于本基金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换业务情况,请投资者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布的最新相关信息为准,或直接咨询基金销售机构。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3)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2月6日为本基金第15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26年2月6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按下述规则处理: 1)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2)基金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①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②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15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