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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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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甲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
  (1)甲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2)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甲方强制执行;
  (3)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8、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其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如有)对甲方或其附属公司进行审慎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五)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为保障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合法有效,乙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
  1、乙方保证并承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巳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并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1)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
  (2) 对乙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
  (3) 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作为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乙方承诺不存在禁止、限制持有拟转让股份的情形,受让资格、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要求,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乙方作为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
  6、乙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要求的以及其自行承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7、乙方承诺,受让股份对应的资金来源合法。
  8、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乙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
  (1) 乙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2)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乙方强制执行;
  (3) 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9、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六)股份锁定承诺
  乙方承诺自所转让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对外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内, 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七)费用及处理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税收、交易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本协议未违约的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及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1) 本协议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 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其他方利益;
  (3) 因本协议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 甲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
  (2)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拟转让股份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
  4、如有下述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如交易所未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确认意见书,导致股份转让无法实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否定性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
  (九)违约责任
  任意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本协议转让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等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甲乙双方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认定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服投资持有的美邦服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华服投资所持股份中有909,828股。华服投资的一致行动人胡佳佳女士原为美邦服饰董事长、总裁,其所持有限售条件的高管锁定股为168,750,000股。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服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邦服饰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据华服投资、周成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佳佳女士上市前出具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美邦服饰股份,也不由美邦服饰回购该部分股份。截至2011年8月28日,美邦服饰上市已满三十六个月,华服投资、周成建先生及胡佳佳女士均严格履行了其承诺,没有转让美邦服饰股票。
  根据华服投资及胡佳佳女士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承诺函,自2014年3月19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美邦服饰股票。截至2014年9月19日,该承诺履行已满六个月,华服投资及胡佳佳女士均严格履行了承诺,没有转让美邦服饰股票。
  根据华服投资及胡佳佳女士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的承诺函,自2014年9月30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美邦服饰股票。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承诺履行已满六个月,华服投资及胡佳佳女士均严格履行了承诺,没有转让美邦服饰股票。
  胡佳佳女士作为公司原董事长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承诺正常履行中,本次股份转让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根据华服投资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承诺,华服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成建承诺,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出具日至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转让美邦服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99%。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根据胡佳佳作为公司原董事长与其余公司董监高承诺,自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6年1月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美邦服饰 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刘宽
  3、联系电话:021-681829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月7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6-01-07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证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股票代码:0022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台州新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爱华新台州大厦30-F-1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爱华新台州大厦30-F-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01月 0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 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台州新盟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台州新盟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01月0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台州新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97,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0%)。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成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7,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
  注: 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01月07 日,台州新盟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华服
  乙方:台州新盟
  (在本协议中,甲方又称“转让方”,乙方又称“受让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即总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97,2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5%,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7.90%)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甲方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移给乙方。
  1.2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1.76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47,072,000.00元(大写:叁亿肆仟柒佰零柒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价款”)。流通状态:无限售流通股。
  3、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完成日之间,拟转让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笔50%的转让价款人民币【173,53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伍拾叁万陆仟元】)。
  2、本协议约定转让股份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30%的转让价款人民币【104,121,6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佰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3、在本协议约定拟转让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即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20%的转让价款人民币【69,414,4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肆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三)拟转让股份的过户
  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等,下同)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
  2、甲乙双方在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权益变动公告等披露信息,包括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本次转让导致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对该文件的不时修订)或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收购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取得本次转让所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书后,甲乙双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4、转让完成日前,拟转让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完成日后,拟转让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为保障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合法有效,甲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1)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
  (2)对甲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
  (3)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不会导致甲方规避所应遵守的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乙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要求的以及其自行承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7、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甲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
  (1)甲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2)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甲方强制执行;
  (3)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8、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其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如有)对甲方或其附属公司进行审慎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五)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为保障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合法有效,乙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
  1、乙方保证并承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巳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并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1)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
  (2) 对乙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
  (3) 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作为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乙方承诺不存在禁止、限制持有拟转让股份的情形,受让资格、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要求,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乙方作为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
  6、乙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要求的以及其自行承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7、乙方承诺,受让股份对应的资金来源合法。
  8、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乙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
  (1) 乙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2)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乙方强制执行;
  (3) 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9、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六)股份锁定承诺
  乙方承诺自所转让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对外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内, 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七)费用及处理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税收、交易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本协议未违约的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及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1) 本协议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 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其他方利益;
  (3) 因本协议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 甲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
  (2)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拟转让股份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
  4、如有下述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如交易所未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确认意见书,导致股份转让无法实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否定性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
  (九)违约责任
  任意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本协议转让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等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甲乙双方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认定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其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证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台州新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杭州臻驰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2026年01月0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台州新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杭州臻驰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2026年01月0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台州新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杭州臻驰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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