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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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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6-00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披露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进展,其中赵毅明、赵延学两位原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公司,其中赵毅明诉请金额27,671,109.90元、赵延学诉请金额4,548,844.95元。具体内容请查看公司于2020年5月7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23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11月25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20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11月3日和2025年12月1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新增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2022-033、2022-036、2023-070)、《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2021-045、2021-069、2022-001、2022-035、2022-050、2023-031、2023-049、2024-037、2025-026)、《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2025-04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赵延学、赵毅明两位原告作出的(2024)川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赵延学造成的损失2,844,786.83元;
  2、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赵毅明造成的损失14,572,935.05元;
  3、驳回原告赵毅明、赵延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306元,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该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川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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