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建元信托”)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639.22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相应负债,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中披露了涉及河南中阅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阅”)的一宗案件,该案件原告为河南中阅,被告为本公司,涉诉金额3,639.22万元。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0110 民初129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建元信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中阅损失9,112,074.17 元; 2.驳回原告河南中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 元,由原告河南中阅负担133,543 元,被告建元信托负担58,25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相应负债,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