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1339953.8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确认负债入账,本次诉讼增加案件受理费224129.50元。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5年11月12日披露了原告华夏银行与被告浙江商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0)。 二、进展情况 2026年1月5日,浙江商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浙0212 民初32931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5年9月22日的利息1056654.98元、罚息232000元、复利3064.98元,其后的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前归还1000万元,2026年3月20日前归还150万元,2026年5月25日前归还1400万元,2026年6月20日前归还100万元,2026年7月25日前归还1400万元,2026年9月20日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若上述款项一期未履行则全部借款按照原合同约定均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被告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4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涉案《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若被告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的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18弄32号1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017392号,面积99.03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448259元,减半收取224129.50元,由被告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确认负债入账,本次诉讼增加案件受理费224129.50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浙0212 民初32931号); 2.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内0782 执1025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