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涉及偿还欠付信托计划本金300,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5,889,732.5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西安沣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地产”、“被告一”),西安沣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发展”、“被告二”),西安沣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产业园”、“被告三”)未能按时归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原告”)所购买的信托计划的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被告支付本金、所欠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应损失。并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公司控股子公司市政集团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23年11月23日,市政集团与三被告签署《购买信托计划协议书》,购买单一信托计划(长安宁·沣东高质量发展1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3亿元整,期限24个月;该协议约定了由三被告共同保证以货币资金归还原告的信托本金及投资收益,并向市政集团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与案外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署《长安宁·沣东高质量发展1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贷款合同》,金额为300,000,000元(叁亿元),期限为24个月。 上述协议签署之后,市政集团于2023年11月29日按约购买了3亿元的信托资金,长安信托同日也已将该笔3亿元信托资金发放给了被告一。 因被告一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市政集团于2025年1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拖欠的信托计划利息及违约金。案件诉讼过程中,三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5年11月29日前付清本息。协议签署后,市政集团依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 因《和解协议》约定的本息付款期限再次届满,三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本息。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初1825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25)浙02民初1825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