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1月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纪”)的《函》,其已向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林木顺先生出具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函》。鉴于此,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终止,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与伯程汇能和林木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伯程汇能协议转让浙江恒顺持有的上市公司38,136,775股股份(占华嵘控股股份总数的19.50%)和上海天纪持有的上市公司10,768,000股股份(占华嵘控股股份总数的5.51%),占华嵘控股股份总数的25.0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嵘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2)及《华嵘控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伯程)。 二、本次终止协议转让情况 2026年1月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恒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关于协议转让事项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股权协议转让的重大事项公告后,因伯程汇能原因导致该事项推进已存在实质性障碍和根本性违约。如:伯程汇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长期拖延才补正审核材料且将账户资金转出而造成提供的银行存款资金余额远低于上市公司公告金额;林木顺持有的伯程汇能股权被司法冻结,可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之情形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伯程汇能相关行为充分说明伯程汇能不具备实质性履约能力、未尽履约义务,已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推进。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6.7条、7.4条和第3.6条的约定,浙江恒顺和上海天纪已于本日向伯程汇能和林木顺先生出具了《通知函》: 1、自《通知函》作出之日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伯程汇能应向浙江恒顺及上海天纪承担违约责任,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应付股份转让总对价的10%支付违约金,其中应向浙江恒顺支付违约金35,123,969.78元,应向上海天纪支付违约金9,917,328.00元;违约金请支付至浙江恒顺及上海天纪于《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指定的收款账户。 3、林木顺先生应就伯程汇能的违约金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三、本次终止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浙江恒顺和上海天纪。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