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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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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月2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新日大厦19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22日 至2026年1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能够表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在出席股东会时提交核对),信函、传真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 3、登记时间:2026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预计时间为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晨阳 电话:0510-88109915 传真:0510-88109915 邮箱:dongshihui@xinri.com 3、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 4、邮政编码:214105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2月3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新日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崇舜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8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号)所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8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全权负责筹备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 详情请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8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日”)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日新材料”),股权交易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号)所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公司与浙江新日非经营性往来9,311.18万元,经交易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将由鑫日新材料承担,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浙江新日,再由浙江新日支付给公司,并作为股权过户与交割的前提条件。 ●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约定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后方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日”)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号)所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本次交易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聚焦优势资源,提升资产效能,降低管理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经营质量。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8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签署必要的配套文件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鑫日新材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为11,463.42万元,经公司评估认为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交易对方或相关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鑫日新材料系股权受让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无对应的营业收入产生,同时,截至期末未形成可计入当期损益的事项,导致利润表无数据记录。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公司与浙江新日非经营性往来9,311.18万元,经交易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将由鑫日新材料承担,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浙江新日,再由浙江新日支付给公司,并作为股权过户与交割的前提条件。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 浙江新日产权清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质押、抵押、诉讼、仲裁、冻结、查封等情况,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根据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为6,685.48万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浙江新日80%股权作价为人民币4,551.06万元。 (二)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现行条件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项目能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单位具备可利用的历史经营资料,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充分识别并单独评估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三)评估假设 基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即假设资产将按当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3、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财税政策无重大变化,信贷政策、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基本稳定。 4、被评估单位现在及将来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5、对于本次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其权属或负担性限制),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除在工作报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评估过程中所评资产的权属为良好的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同时也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地役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的。 6、无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假设: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如被评估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评估师要求提供而未提供,而评估师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视为被评估企业不存在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7、资料真实、完整假设:是指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资产清单及其他有关资料真实、完整。 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测因素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评估结果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账面价值12,715.91万元,总资产评估价值16,218.69万元,增值3,502.78万元,增值率27.55%; 总负债账面价值9,533.22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9,533.22万元,评估无增减变化;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3,182.69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6,685.48万元,增值3,502.78万元,增值率110.06%,,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定价是在参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与交易对方正常商业行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而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为4,551.06万元,该定价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购买、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一事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目标股权。 2、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以202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参考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556.5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壹万零伍佰伍拾陆元伍角玖分)。该价款已包含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现有及潜在权益。 3、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556.5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壹万零伍佰伍拾陆元伍角玖分)。 4、股权的过户与交割 (1)过户前提条件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支付人民币93,111,804.26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叁佰壹拾壹万壹仟捌佰零肆元贰角陆分),专项用于目标公司向甲方清偿双方间该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项。 (2)过户手续 甲方于乙方支付全额转让款后向乙方和目标公司提供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甲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确保股权变更登记的顺利进行。 若因工商部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变更登记延期,双方应协商顺延,不视为违约。 (3)过渡期损益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交易目标股份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损益按乙方受让的目标股份比例由乙方享有或承担,转让价款不作调整。但是本次交易未达成或者交易解除/终止的,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产生的损益仍归甲方。 (4)交割日 交割日为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乙方自此享有目标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5、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应依法及时申报纳税,若一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6、保密 本合同内容及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和目标公司全部资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前述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共同利用前述信息。 7、合同终止和解除 (1)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如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1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1.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催告后仍未足额支付的; 1.3乙方未满足约定的过户前提条件的; 1.4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2)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如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2.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经乙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提供的; 2.2目标股权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 2.3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2.4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8、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董事会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鑫日新材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为11,463.42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认为其具备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能力。 六、本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转让浙江新日80%股权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作出的决策,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聚焦优势资源,提升资产效能,降低管理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经营质量。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浙江新日的参股股东,鑫日新材料为浙江新日控股股东。鑫日新材料及其股东在电气绝缘材料领域拥有技术储备、研发团队和技术路线等方面优势。鉴于新材料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双方一致同意将以浙江新日作为共同合作平台,推进该领域的研发探索。通过本次引入新股东,一方面可有效分散原有股东单一风险,降低因项目失败对公司的冲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双方资源互补与协同。 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公司与浙江新日非经营性往来9,311.18万元,经交易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将由鑫日新材料承担,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浙江新日,再由浙江新日支付给公司,并作为股权过户与交割的前提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约定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方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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