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束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3日,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对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峰、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25年3月27日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2025年12月30日,二热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峰、二热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 三、判决情况 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24)辽0104民初23737号)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的起诉”。 同时,按照裁定,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公司未获知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定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2025年12月30日公司累计新增未披露的小额(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案件10件,累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1024.20万元。如下所示: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七、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4)辽0104民初23737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