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电投产融 公告编号:2026-001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电投产融”)拟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核能”)100%股权,同时置出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控股”)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事宜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资本控股100%股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资本控股换发的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资本控股的变更登记材料等资料,2025年12月29日,电投产融将持有资本控股100%股权转让给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核电”)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国家核电已持有资本控股100%股权。
  (二)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电投核能100%股权。
  根据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电投核能换发的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电投核能的变更登记材料等资料,2025年12月31日,国家核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将持有电投核能100%股权转让给电投产融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电投产融已持有电投核能100%股权。
  综上,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过户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国家核电已合法持有置出资产,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置入资产。
  (三)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
  1.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尚需确定过渡期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2.上市公司尚需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4.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6.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条件;
  2、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过户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国家核电已合法持有置出资产,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置入资产;
  3、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条件;
  2.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过户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国家核电已合法持有置出资产,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置入资产;
  3.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