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本行中原路支行与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5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5)豫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律师费; 3.被告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对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第2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本行中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及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各负担一部分。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