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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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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5-09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任情况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吴之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任报告。吴之星先生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及相关工作安排,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吴之星先生原定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任后,吴之星先生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之星先生持有公司381,337股股票,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后,吴之星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减持或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吴之星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吴之星先生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公司对吴之星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黄蓉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黄蓉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一)《辞任报告》 (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黄蓉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太保寿险、中国人寿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至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黄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黄蓉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5-09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6,209,33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2,220,094股,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3,989,242股。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6人,代表股份数116,105,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86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数92,87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65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5人,代表股份数23,228,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4%。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08人,代表股份数25,68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2,458,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5人,代表股份数23,228,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4%。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09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14,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67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对14,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田雅雄、丁枫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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